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何昂儒、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唐慕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何昂儒 訴訟代理人 蔡尚謙律師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000元,及自應給付之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經核,原告起訴聲明㈠、㈡雖為不同訴 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且工資請求係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原告現為45歲,距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 即應以5年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 月薪資為57,000元,則其5年之薪資總計為3,420,000元(計算式:57,000×12月×5年=3,420,000),其聲明㈠之價額較聲 明㈡為高,應以聲明㈠之價額核定。又原告請求慰撫金100,00 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20,000元(計算式:3,420,000+100,000=3,520,000),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 848元,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給付慰撫金部分非 屬工資性質外,均係因僱用關係存在、給付工資涉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12,628元(計 算式:35,848×3,420,000/3,520,000×1/3+35,848×100,000/ 3,520,000≒11,610+1,018=12,62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另應補提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