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支付命令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元, 付命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裁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玖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丁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