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四號 聲 請 人 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曾家貽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揚明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肆仟零柒拾元│FAZ三一七九二│ │ │ │ │限公司內湖分行 │ │ │八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