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麗萍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 被 告 縱橫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雨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