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郁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