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10號原 告 大村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妤安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華玄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