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林魏桂如 相 對 人 新宜城生命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佳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而提供擔保,現因該案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為取回提存之擔保金,經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回執等件為證,而依聲請人所提出遭退件之信封,其送達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此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本院依職權調查後,該址為代收信件之辦公處所,實際倉庫及工廠則為「新北市○○區○○○0○0號」,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107年8月13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73507724號函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所送達之通知文件,已置於相對人隨時可得領取之狀態,縱使相對人逾期未領取,亦非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上開公示送達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