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67號原 告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34,2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33,2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