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宋小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