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16號原 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華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