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51號 原 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林芯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