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伍拾玖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