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營簡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營簡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大眾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雄 住同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