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黃建銘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遭詐騙而匯款,被告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於同日晚間搭乘懸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自小客車)領款,嗣後系爭自小客車於107 年5 月14日遭交通違規拖吊,循線追查後發現系爭自小客車懸掛之車牌係偽造,實際車號為8563-ZE 號,惟經調查後因查無被告而於107 年11月23日簽結。扣案偽造車牌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車號號碼6556-YN 號車牌2 面確係偽造,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07 年8 月27日彩字第107827002 號函在卷可憑,堪認係偽造之特種文書無訛。又被害人黃建銘於107 年5 月2 日遭詐騙而匯款,被告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於同日晚間搭乘系爭自小客車領款,嗣後系爭自小客車於 107 年5 月14日因交通違規遭拖吊,循線追查後發現系爭自小客車懸掛之車牌係偽造,系爭自小客車實際車號為8563-ZE 號,惟經警方通知系爭自小客車車主廖琛勉到案說明,廖琛勉表示該車已於106 年11月典當,然現亦無法掌握當鋪負責人行蹤;警方固於系爭自小客車上採集到余漢哲之DNA ,惟余漢哲於到案後亦表示不知搭乘系爭自小客車提領贓款之車手真實姓名年籍,檢察官因而未能查知本件之犯罪嫌疑人,遂於107 年11月23日簽結,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9 月19日中市警鑑字第1070070800號鑑定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7 年11月1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700486172 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1 月4 日中檢宏霜107 他4621字第1089000836號函等附卷可稽。是扣案偽造之車號號碼6556 -YN號車牌2 面,確係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然因檢察官已克盡偵查之能事,仍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5日內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