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旭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旭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執聲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旭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9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291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緩起訴 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0偵29194卷第97-99頁,本院卷第9頁),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其懸 掛在大型重型機車上,騎車上路而行使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見110偵29194卷第91-93頁),亦有本 院110年聲搜字第82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警政署車籍資訊系統車輛查詢結果列表及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0年8月3日公路(彩)字第1100803001號函附卷可證(見110偵29194卷第19-25頁、第38頁、第43頁、第49頁、第67頁),足認上開偽造車牌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 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偽造車牌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