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20號聲 請 人 林玉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所載發票人應為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頴」堂,然聲請人於登報時則登載為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穎」堂,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卿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2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復興分行 │99年6月10日 │15,750元 │AD0000000 │ │ │ │司 曾頴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