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聲 請 人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日僑實業份有限公司、闕隆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待票號0000000之本票屆期,敘明到期後有無提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