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介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0號 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陽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