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炳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汎德股份有限公司、豐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