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被 告 李昆謙 蕭碧珠 李正芬 李正信 李正行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00號145地號、0000-0000地號,面積依序分別為97平方 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8,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各為3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745,333 元【計算式:28400×(97+96+97)×1/3=2,745,333,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