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沈暐翔律師 上訴人與被告李昆謙等人因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0000-0000號145地號、0000-0000地號,面積依序分別為97平方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各為3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745,333元【計算式:28400×(97+96+97) ×1/3=2,745,3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2,74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