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 李昆謙 即 被 告 蕭碧珠 上列上訴人等與原告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55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0000-0000號 145地號、0000-0000地號,面積依序分別為97平方公尺、96平方公尺、9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均各為3分之1,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745,333元【計算式: 28400×(97+96+97)×1/3=2,745,333,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5,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 元,扣除上訴人李昆謙已繳之裁判費10,575元外,尚應補繳31,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