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繕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萬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