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萬3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