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裝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堂 原告因請求返還裝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80,5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2,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1,68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