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裝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堂 被 告 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旺 王志仁 王郁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裝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681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