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15號債 權 人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文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許瓊「」) ㈡提出膳宿費300元/日、留宿達33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