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3號原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翔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間向訴外人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希望公司」)承攬運送乙批冷凍切塊水果、冷凍水果汁以及黑糖等,裝載於乙只40呎冷凍櫃(40 ' RH )之貨物,自台中運至美國紐約港。雙方約定由被告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 NETWORK EXPRESS (TAIWAN)CO . , LTD .;以下簡稱「ONE 公司」),以MEISHAN BRIDGE 003E 航次負責運送。而原告嗣將系爭貨物交付被告ONE 公司運送,亦經ONE 公司允為運送ONE 公司並通知原告到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之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偉聯公司」)辦理領櫃,並將裝妥貨物之重櫃交至位於臺中市○○區○○○道00段0 號之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建新公司」)等待裝船出口。原告遂將上情轉通知希望公司,供其向相關公司辦理提櫃及交櫃作業。詎原告嗣接獲希望公司通知,因被告偉聯公司於其所開立之貨櫃交替驗收單(EIR )上記載本貨櫃為「冷凍乾櫃」,且被告建新公司並未於收受系爭冷凍貨櫃後,將此冷凍貨櫃插電,以致貨物發生退冰、臭酸之損壞。希望公司並因此向本院起訴,請求原告、被告ONE 公司、偉聯公司及建新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案件審理中。依前開事實,被告偉聯公司以及被告建新公司為運送人,被告ONE 公司履行其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之履行輔助人,倘原告被判認應為希望公司之貨物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被告ONE 公司,即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3 人則同應對原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求償時效將屆,爰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71,400 元及其法定利息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希望公司對原告及被告3 人起訴求償,現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屬實。而若原告被判認應對希望公司負賠償之責,原告方有損害而得對被告求償,若原告經判決無須賠償,自無向被告求償之餘地。故原告是否有責及其對希望公司之責任額應為若干等問題,皆須待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判決確定後,方得確定。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實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