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0號 原 告 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原 告 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