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應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54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