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育偉、楊連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29號 抗 告 人 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相 對 人 楊連發 代 理 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更一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集團總裁即相對人之父楊得根及副總裁即相對人之母楊吳奈美於民國57年所創立,其後陸續設立德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於88年購入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國公司)之過半數股份,因而取得經營權,為妥善控股裕國公司,陸續再設立德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裕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自楊得根107年2月辭世後,全體繼承人推由集團副總裁楊吳奈美管理楊得根所有財產(含楊得根名下之財產及其他借名及 借名登記之財產),而110年度偵續字第61號起訴書所涉之 債權實際上亦為楊得根所有並借用楊連發名義記載。詎料,相對人為謀奪借名登記財產,夥同其子女楊華誌、楊姍錡片面稱相關借名登記之財產均為渠等實際所有或受贈,因而遭多數家族成員唾棄,並因此喪失裕國公司董事長之職位,相對人對此憤恨不平,陸續對集團内公司及人員興訟。農業金庫貸款案係為用於公司營運週轉使用,業經抗告人之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由董事長辦理後續授信事宜,且當時之監察人楊華誌即相對人之子有出席,其對於上開貸款事宜知悉且同意,108年度之財務報告亦業經當時之監察人楊華誌審閱 後認定並無不法,又依抗告人108年財報所揭示資產總額尚 有763,389,908元,貸款總金額相較於抗告人資產總額,僅 不到百分之20。相對人最早自101年起即登記並擔任抗告人 之董事長,至107年時仍有擔任董事;而相對人之子楊華誌 最早自104年起即擔任抗告人之董事,自107年10月起改任抗告人之監察人,渠等長年均登記為抗告人之要職,且參與董事會並簽名於董事會簽到表,並以監察人身分簽核財務報告,對於抗告人財務狀況自難諉為不知。另楊華誌於109年10 月7日請求公司提供長達10年之海量文件,抗告人隔天旋即 回覆會在109年10月20日前提供,並無任何拖延之處。原審 裁定固然選任「莊家豪會計師」為檢查人,惟莊家豪會計師於本件以前,從未對於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有任何之經驗,已難以認定其具有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相對人及其家族成員亦多委任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為其處理法律事務,莊家豪會計師原係任職於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難認莊家豪會計師能公正、中立擔任檢查人之角色,原審於裁定又未踐行訊問利害關係人程序,令抗告人就檢查人人選有表示意見之機會,亦有違誤之處。並聲明:⒈原裁定廢棄。⒉相對人於原審 之聲請駁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抗告人僅以其主觀臆測將相對人及其等家族成員依據法令正當行使權利之訴訟行為,曲解為滋擾公司經營云云,顯與事實不符。又抗告人確有在楊華誌擔任監察人期間有蓄意不配合監察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干擾監察人行使監察權之情,且檢查人之權限係在調查公司會計是否正確及董事之執行職務是否適法,與監察人主在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仍有不同。是以,相對人提起本件聲請乃針對以下事項提出質疑,包括抗告人107、108年度綜合損益表記載,抗告人107年營業收入為1億7,209萬餘元,稅後淨利為3,176萬餘元,108年營業收入為2億0,417萬餘元,稅後淨利則 減少為3,031萬餘元;抗告人108年度向全國農業金庫臺中分行借贷1億1,000萬元鉅額資金後續如何運用,惟抗告人均未能就上開疑義提出具體書面紀錄或說明,且依抗告人109年 度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綜合損益表記載,抗告人109年營業收入為3億2,528萬餘元,稅後淨利竟再減為2,818萬餘元,何以營業收入逐年增加,而稅後淨利竟逐年減少?是抗告人會計項目認列、簿表製作是否正確?已非無疑,實有選派檢查人檢查之必要。而相對人尊重抗告人董事會決議授權楊育偉向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申請2億元,惟就 所「貸得之巨額款項如何使用?相關資金去向是否經過董事會決議?是否涉及關係人交易?如為關係人交易是否涉及決策董事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於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内容,並於行使表決權時迴避?相關過程是否留下書面紀錄?」,均未見抗告人説明。而抗告人公司改選楊吳奈美為監察人,楊吳奈美卻於前開楊長杰涉犯偽造文書罪、加重詐欺得利罪案件中,遭檢察官追加起訴為共同被告,難認監察人能發揮有效之監督。此外,抗告人與楊長杰、楊吳奈美採合建分售方式成立「德金豐綻」建案,並委由楊長杰擔任負責人之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金營造公司)承建,簽訂總價2億5342萬2400元之工程合約,再委由楊詠諺( 楊育偉之胞弟)擔任負責人之德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及執行,簽訂總價1529萬6960元之管理服務合約,相關交易之交易對象均為抗告人董事長與其父親、兄弟實質控制之公司,依法屬於關係人交易,則就合建分售案之相關交易決策、資金運用、契約内容及執行情形,是否依公司法決議亦非無疑。遑論抗告人竟未經股東會決議,逕將德金豐綻合建分售案讓渡給德金營造公司。再者,抗告人之實際負責人楊長杰雖主張相對人之債權為借名登記,卻將抗告人1400萬元之資金清償同為借名登記之非真正債權人楊淑朱,且楊長杰先前即有因所經營之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德隆公司)發生財務困難,偽刻裕國公司、抗告人公司之大小章,使裕國公司及抗告人公司為萬德隆公司擔任借款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或於票據上背書等,涉犯背信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 確定在案,及為解決其個人債務問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為内線交易,買賣裕國公司之股票,而遭處有期徒刑3年1月,現繫屬於最高法院審理中,令人對於抗告人之公司治理是否有違法或不合常規之處更加質疑,是以本件實有請選派檢查人檢查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務資料之必要等語。並聲明:抗告駁回。 三、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裁定選派檢查人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其立法理由係以「第一項所定事件,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甚鉅,法院為裁定前,應先訊問利害關係人,聽取其意見後,再為妥適處理」,可知,法院於裁定選派檢查人前,因檢查人之檢查範圍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對公司之經營影響頗大,而如何選任檢查人人選及決定檢查業務之範圍,尚涉及檢查人之學經歷等專業能力及報酬等情事,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正確判斷,應賦予利害關係人於法院裁定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上開規定為乃為保障關係人程序主體性下之受通知權所為之規範,法院於裁定前自應遵循規定辦理。且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事件所稱於裁定前應「 訊問」利害關係人,與同法第44條、第73條、第74條等規定應使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或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用語不同,可見係立法者有意加以區別,法院踐行訊問當事人程序時自應當庭訊問,不得以書面通知代之。另參照非訟事件法第34條、第35條規定「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訊問應作成筆錄」等規定之意旨,自不得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踐行訊問程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32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原審法院開庭訊問兩造意見(見司更一字卷第53至55頁),並於110年7月9日發函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 檢查人人選(見司更一字卷第259頁),經臺中市會計師公 會於110年7月22日函覆推薦莊家豪會計師後(見司更一字卷第285頁),即於110年7月30日以裁定准予之。惟非訟事件 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係為保障利害關係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能為正確之判斷,故賦予利害關係人於法院裁定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而選派檢查人之目的,既在檢查公司之業務及財產狀況,對公司之經營、運作影響甚鉅,是原審法院仍應使本件利害關係人就檢查人選任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件原審法院於裁定前,並未踐行訊問利害關係人程序,即裁定選派莊家豪會計師為檢查人乙節,業經本院查閱原審卷宗無訛,顯難認原審法院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2項之規定踐行訊問程序,使抗告人等利害關係人就檢查人選任有陳述意見機會,故原審法院所為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本件既有未訊問利害關係人之程序瑕疵,並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之必要。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核無不合,原裁定既有前述程序瑕疵,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由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95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4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再為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