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申路有限公司、林素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2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8,020元。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9萬2,3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9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萬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