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聖義企業有限公司、賴聖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 權 人 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本 院並無管轄權,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