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即華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華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華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城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 經股東全體決議解散,並經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就任 清算人後,檢查華城公司之財產情形,編製財務報表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發現相對 人之資產總額僅為二百九十四萬四千零五十七元,而負債高達二億九千二百十八萬五千 七百零一元,為此特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華城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 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財產狀況說明書係指將債務人所有之財產(積極財產)及所負 之債務(消極財產)之性質(包括名稱、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等)與所在地詳細 記載,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積極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以證 明有破產之原因,而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則應記載全體債權人、債務人、有無提供擔保 分別開列,並記載其住所(宜並列電話)、債權債務性質、數額等。本件聲請人向本院 聲請破產宣告,雖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務人(按應係債權人之誤)清冊,惟其 財產狀況說明書僅記載資產總額及負債總額,而債權人清冊部分則僅記載債權人名稱及 數額,未記載債權人住所(宜並列電話)、債權債務性質等,而依其所提之資產負債表 所示,其尚有應收款五千六百八十四萬九千八百八十元觀之,可知其尚另有債務人,惟 聲請人卻未提出債務人名冊,顯屬未依法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其聲請難謂合法,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各債權人之住址、 債權性質、有無擔保、是否已聲請強制執行,並提出財產證明資料等,聲請人於同月十 日收受通知書,逾期未補正,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