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本訴及反訴部分各為新臺幣12,742,063元、1,479,906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6,300元、23,47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