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07號上 訴 人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3207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9,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