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2,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