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10號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2, 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