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