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路5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被 告 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智慧財產法院後,由該院指派簡信裕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98年7月21日智院真98技協41字第0980003271號函在卷可稽。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由簡信裕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