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威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