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被上訴人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