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887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和興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784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