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六四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零伍佰玖拾陸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之聲明: 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至四月份,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原告 已依約交貨,詎被告並未依約給付價金,尚有貨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零五 百九十六元未付清。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