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查封之25型TOYOT A堆高機(下稱系爭堆高機)係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向訴外人義豐國際事業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所承買,價金新臺幣(下同)十 五萬,分十二期,每期分付一萬二千元五百元,且尚有三期未付,並非被告之債 務人即訴外人雅久毛刷企業股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久公司)所有,被告 濫予指封,經原告之母當場異經,被告仍置不理。原告已繳交九期價金,依法對 該堆高機有留置權存在,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求鈞院九十一年度執五字第一七八八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堆高機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