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24號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台積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並補正被告台積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 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