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蔡華得 再審被告 席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觀達百貨行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席垚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3萬1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