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萬柱、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詹岳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萬柱 訴訟代理人 陳啟敏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複代理人 張舷純 被上訴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岳霖 訴訟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志鍵律師 陳奕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99年5月天氣狀況資料, 併逕送對造,並指定於101年12月3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