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韋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及反訴,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18,7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