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台中市○○路92號12樓之3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被上訴人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2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C